荥阳市公安局,荥阳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荥阳市公安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荥阳市公安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商丘出过什么名人?
商汤,商朝开国之君。又称成汤,原为商部落首领,居商。庄子,战国时哲学家,名周。宋国蒙人。做过蒙古地方的漆园吏。庄子是我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花木兰,中国古代民族女英雄,忠孝节义,以替父从军击败北方入侵民族闻名天下,唐代皇帝追封为“孝烈将军”,设祠纪念,影响深远到全世界。花木兰受中国人尊敬,其事迹被多种文艺作品所表现,电影、电视剧,歌舞豫剧等。江郎才尽中的江郎,原名为江淹,今商丘民权县江集村人。据现存的《***族谱》记载,江淹少时家贫,父亲早逝,与母亲相依为命,艰难度日,打柴成了他生活和赡养母亲的依靠。因家穷上不起学,江淹常在打柴之余向村里读书的孩子学字。因其勤奋好学,才思敏捷,幼年时便能作诗。范仲淹,他曾在应天书院求学、后娶妻生子。在商丘落户,并担任应天书院掌学主教。
商丘名人自古至今有很多,一两天估计说不完,随便说三个别人没说过的吧:
1、侯方域,也就是侯朝宗,孔尚任《桃花扇》里的主人翁,李香君的老公。也算是明末清初著名的文学家,明末四公子之一。他的父辈也都是明朝的***。至于为人,这里不太好评判。现在商丘归德古城内还有他的故居,占地面积不小。
2、宋荦,清代诗人,画家,政治家,也是明末清初人。现在流传市面的画作还有一些,价格不菲。
3、孙殿英,传说中的永城孙家,盗掘慈禧、乾隆墓的军阀。在盗墓***里有着一席之地的***世家。
商丘自古以来就名人辈出,是人杰地灵的宝地!
说起咱大商丘的名人,那可太多了。
庄子:道家学派代表人物。
墨子:墨家学派代表人物。
孔子:祖籍夏邑,儒家学派。
仓颉:造字始祖。
花木兰:替父从征,千古流传。
典韦:东汉末年名将。
孙殿英:东陵大盗,永城马牧人
郑廷珍:民国独立第五旅旅长,追赠陆军中将。
张岚峰:西北军将领,还是冯玉祥的外甥女婿。
白辛夫:新中国开国将军,豫东游击三支队司令部副官、副官处主任,第三团供给处处长。
朱坤岭:历任营长、团长、二炮某基地参谋长、副司令员、司令员、第二炮兵副参谋长等。少将军衔。
任长霞:商丘睢县人,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中国警察界先进人物,曾被作为先进典型,被誉为警界女神警。
本人才疏学浅,请各位补充咱商丘名人,一同分享。
商丘出过不少名人,介绍几位与读者分享。
杨东明(1548—1624),明朝归德府虞城县马楼村(今商丘市虞城县利民乡)人,刑部尚书,理学北方代表。
万历八年(1580年),杨东明庚辰科录举进士。历任中书舍人、礼科给事中、刑科右给事中、太常寺少卿、光禄寺卿、南京通政使、刑部侍郎等职。
他长期做朝廷谏官,出于公心,敢于犯颜直谏。任礼科、刑科给事中时,针对朝中时弊,曾向万历皇帝上书数十次,后因弹劾沈思孝等触犯龙颜,被贬为陕西布政司照磨。
天启四年(1624年),卒于家。崇祯元年(1628年)追赠刑部尚书。
著有《性理辨异》《金台会语》《论性臆言》《青琐荩言》《兴学问答》《京营纪事》《晋庵论性臆言》《饥民图说疏》等,有“理学的北方代表”之称。
沈鲤(1531—1615),明朝归德府虞城县(今河南商丘虞城)人,东阁大学士,三代帝王师。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进士,授职为检讨。神宗即位,晋升为编修,又晋升为左赞善。曾任吏部左侍郎、礼部尚书,拜东阁大学士,加少保,进文渊阁。1615年7月在商丘去世,赠封为太师,谥号文端。历嘉靖、隆庆、万历三朝,有“三代帝王师”之称,世称“沈阁老”、“归德公”。有《亦玉堂稿》《文雅社约》《南宫草》等传世。
侯恪(1592—1634),明河南商邱人,南京国子监祭酒。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侯恪与兄侯恂同年中进士,他不愿做官,3年闭门读书,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任翰林院庶吉士。历任编修、庶子、谕德、左春坊右庶子兼翰林院侍读、南京国子监祭酒等职。
他为官正直无私,拒绝与魏忠贤党合作,受到天下读书人敬重。
著有《眠云阁集》《嘤鸣集》《静竹斋集》《片石轩存稿》《随史漫录》《归田草》《遂园诗草》《雍余草》《馆阁试草》等。
如何评价郑州一司机酒后开车被查,事后反将交警告上法庭?
2017年1月13日21时许,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77***白色帕萨特小型轿车(经查该车系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该车原车牌号为豫A08***,并且该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郑上路至310国道广武路段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同时,执勤民警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测试单上显示的是73mg/100ml。后经郑州市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某的血醇含量为88.0mg/100ml。
王某不服,要去重新鉴定,应王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又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王某的血醇含量为85.0mg/100ml,交警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7年1月14日,原告王某被送往荥阳市看守所拘留。8月2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由于对血液检材来源是否符合抽血的法定情形,抽血地点、程序是否违法等事情有疑问,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管城***提出行政诉讼。
这次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半小时,在搜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意见后,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
1、血液检材来源是否符合抽血的法定情形?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月13日21时许,原告被查获时,在场的人员尽管穿着警服,但这些人均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1、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2、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3、涉嫌服用国家管制***、***品后驾驶车辆的;4、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原告表示,当时吹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显示为73mg/100ml。他当场在测试单上签了名字,没有对这个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关于出事证件,相关规定用的是‘或者’。”
原告存在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方法,随后,还拿出当时的执法记录仪,称原告不配合,用舌头堵住吹起孔。
2、抽血地点、抽血程序是否违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查获后,民警直接将其带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楼一楼东头二中队办公室进行抽血。抽血地点不在任何一家医疗机构。
对原告抽血的人员身着便服,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抽血的地点不是法定的医疗机构;二是抽取血液后没有对血样进行封装;三是对原告进行人体内酒精含量监测没有通知其家属。
被告委托代理人:
抽血是交警部门通知120派出急救车和医疗人员来进行的***样,120急救车是医疗机构的派出和延伸,因此不能说抽血不是在法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
医疗机构的抽血设备自带固封,因此原告所称的没有对血样进行封装与事实不符。
在通知家属时,原告拒不配合执法,不讲真实姓名,因此无法通知。
3、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2017那年7月21日原告依法组织听证,2017年8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在听证结束一个月后作出,违反“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规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是听证程序结束,而不是听证结束,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8月16日,交警部门下发了听证告知书,这才是听证程序结束。所以,并没有违反“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
从以上报道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公权力的执法程序,在这方面,小编表示支持王某的做法。
因为,在公权力的行使方面,出现很多极不规范的案例,如2016年5月的雷洋案,当时就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疑点,在抓捕雷洋时出现了雷洋呼救和“***警察”的怀疑,甚至引起居民报警来证实抓捕人员的身份。可见,警方在执法行为中有多么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但很多时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都没有出示过相关证件,这势必会给老百姓带来困扰。
有时候,身着便衣的警察在执法的时候,经常会使人产生误解,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很少见有警察亮出证件表明身份。
因此,小编支持在公权力使用程序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对违反执法程序的公职人员应严加管理,以维***律的严肃和公正。
但王某对违法行为不服的态度,小编很不赞同。对于***和驾驶报废车辆,王某并没有异议,对于饮酒,王某也承认事实,只是在酒驾和醉驾的认定上,王某对前后的检测表示异议。
小编认为,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这都是出于王某的过错,明知饮酒开车是违法行为,王某妄顾法律,饮酒驾车,虽然前一次在酒精呼气测试中酒精量在80mg/100ml以下,但后来两次血液检验中都超过80mg/100ml,认定醉驾应符合事实,因此,在法律上对王某的处罚应公平合法。
通过此次案件,小编希望***职能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能规范操作,不能让公众误解,更不能知法犯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荥阳市公安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荥阳市公安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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